【問題】
我的合約下星期到期,而我下星期就要搬走了,沒有要續租,房東跟我說合約要先退還給他,但我在想水電費的帳單都還沒來,而且我怕他不還我押金,所以他現在跟我要合約我要給他嗎?
【解析】
按當事人約定,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,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,謂為租賃(註一),其為諾成契約,一造約明以某物租與相對人使用,其相對人約明支付租金,即生效力(註二),不以訂立書面或押金之交付或有所有權為成立要件(註三)。租賃契約成立後,雙方即負有依債之本旨為給付之義務,債務人苟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,除「該約定義務違反公序良俗、誠信原則等因而無效」外,自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;惟租賃定有期限者,其租賃關係,於期限屆滿時消滅(註四),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,雖應返還租賃物(註五),但尚不及於作為租賃關係基礎之書面租賃契約,縱有「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,應返還書面租賃契約」之約定,亦難謂未違反誠信原則而有效。從而,本案中的承租人,自不須返還作為租賃關係基礎之書面租賃契約。至於是否考量其他因素,而做不同的決定,純屬個人選擇之自由,本文予以尊重。
【註解】
註一:民法第421條參照。
註二: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343號判例參照。
註三:最高法院40年03月14日台上字第304號判例、33年01月01日上字第637號判例、33年01月01日上字第84號判例、64 年 02 月 27 日台上字第424號判例參照。
註四:民法第450條第1項參照。
註五:民法第455條參照。